山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是山东省绿色建筑的指导文件,其中,山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对于照明系统有哪些设计规范?下面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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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项目规模、功能特点、建设标准、视觉作业要求等因素,确定合理的照度指标,建筑照明的数量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》gb 50034的规定。
除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外,应选用高效照明光源、高效灯具及其节能附件。
根据建筑内各场所的照明要求,合理利用天然采光,并应满足以下要求:
1、具有天然采光条件或天然采光设施的区域,应采取合理的人工照明布置及灯具分组;
2、具有天然采光的区域应独立分区控制,并宜设置随室外天然光的照度变化自动控制或调节的功能;
3、具有天然采光的住宅建筑公共区域的照明,宜采取声控、光控、定时控制、感应控制等一种或多种集成的控制装置;住宅建筑公共区域照明光源的平均发光效率不应低于60lm/w;
4、有条件时宜配合建筑设计设置导光系统,合理利用天然采光。
照度指标为300lx及以上,且功能明确的房间或场所,宜采用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相结合的照明方式。
根据建筑物的功能特点、建设标准、管理要求等因素,照明控制应采取分散与集中、手动与自动相结合的方式,并应满足下列要求:
1、走廊、楼梯间、门厅、大堂、大空间、地下停车场等场所的照明系统应采取分区、定时、感应等节能控制措施;
2、开敞式办公室等大空间的一般照明宜采取集中控制方式,局部照明宜采取分散控制方式;
3、人员非长期停留的会议室、卫生间等区域,可安装人体感应的控制装置;
4、照明环境要求高或功能复杂的公共建筑、大型公共建筑的厅堂或会议中心宜设置智能照明控制系统,并应具有光控、时控、人体感应等功能;
5、智能照明系统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,并宜具有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网络通信的功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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